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