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