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