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