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