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一)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第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