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