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临床效果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与延续注册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