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审评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标注变更时间和变更事项,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不变;不予批准变更注册的,发给不予变更注册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