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在生产现场核查中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完成样品检验,并向审评机构出具样品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