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核查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接受现场核查的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