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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临床试验

第二十九条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由申请人委托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出具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数据。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组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当明确组长单位和统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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