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注册产品连续12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生产、检验能力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要求的情形。
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注册产品连续12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生产、检验能力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