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

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