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