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