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八章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第八十四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第八十四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