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五十五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