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

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

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