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四十四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四十四条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