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四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