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有形资产的使用
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