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略〕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