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十一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