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