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