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九十五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九十五条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