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