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