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