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