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