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