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