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