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