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