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