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