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