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