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