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