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