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验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