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