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