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