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