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