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